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
  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但主計人
  員考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
  計機構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機構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或因情形特殊之一級
  主計機構,報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成)
  免職人員應送經中央主計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隸屬之一級
  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
  理,並送銓敘部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