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
  之指揮。
  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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