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
  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
  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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