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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 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 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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