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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遷調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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