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各級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職等為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 當職等之主辦(管)人員,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且可歸責 於當事人者,得由其一級主計機構報請總處核定,調任至總處核派或授權 各一級主計機構核派職務範圍之同一序列非主辦(管)或較低職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