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
      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
        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
        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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