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
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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