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