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立法理由〕
為配合管理實需,並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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