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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 財政部就其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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