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內部控制宣導訓練:各機關應依「辦理內部控制宣導及教育訓練
應行注意事項」持續對全體人員辦理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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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一)各機關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並就監察院糾正(舉
)、彈劾案件、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近期外界關注事項等
,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適時檢討。其中99年度監察院糾正(
舉)、彈劾案件及審計部建議改善事項,應優先納入 101年度檢
討。
(二)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並依附表格式
(如附件 1)彙整本機關及所屬 101年度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
作業情形,於 101年 7月底前以電子郵件填送行政院內部控制推
動及督導小組幕僚單位( E-mail:eyict@dgbas.gov.tw)。
(三)各機關98及99年度經監察院或審計部提出之內部控制缺失案件,
又被重複提出者,主管機關得主動向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
小組提報該項內部控制缺失之檢討及策進作為,或由行政院主計
總處指定並通知主管機關提報。
(四)各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致所轄功能業務有重大調整者,業
務移出機關仍應賡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以利業務承接
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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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計有效內部控制制度:
(一)各機關應依「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 2)設
計合宜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機關應於 101年底前完成第 1版內部控制制度,但配合行政院
組織調整者,得延至組織調整生效後 1年內完成。
(三)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設計完成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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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級督導落實執行制度:
(一)各機關應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維持其有效運作,其中各項
控制重點之執行情形,應保留軌跡或紀錄並妥善保存。
(二)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得定期或不定期進
行訪查,針對所發現內部控制缺失已檢討完成但尚未完成全面改
善及未完成檢討部分,得指定所屬限期改善或至其內部控制專案
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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