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
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學者、專家十人。
十、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前項委員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比例,不得少於第九款及第十款委
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實務運作,提升議事效率,本會委員人數由三十三人修正為二
    十九人;另依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修正第一項第六款。又考量本
    會委員任務,係以實務審查工作為主,為充分保障新住民及其子女參
    與本會運作,修正第一項第十款,並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委員具新
    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比例不得少於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非公
    部門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二、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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