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健全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規制,以維統計公信力,貫徹行政資訊公
    開原則,依統計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發布,指統計結果以記者會或說明會、新聞稿、書刊、報
    表、網際網路等形式公開。

三、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統計資料發布時,如須以符號代替文字說明,依附表所列「統計表常
    用符號」規定辦理。

四、各機關應按年預告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及發布形式,並備資料背
    景說明供查詢;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以下簡稱時間表)及資料
    背景說明之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五、各機關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時間應於時間表明定,如無法確定發布日
    期者,得暫以最遲可能發布日期先行預告,並於確定發布日期五個工
    作日以前,更新為實際發布日期。

六、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如有固定週期修正機制者,應於資料背景說
    明載明。

七、全國性統計資料項目之發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凡經預告發布時間者,除有天災(如地震)等不可抗力之重大情
        事外,不得任意提前、延後或中斷發布;如有必要變更當次發布
        時間,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因天候因素(如颱風警報)預期無法如期發布者,應至遲於前
          一日於機關網站預告變更訊息或於時間表備註欄預告因應措施
          。
        2.因其他偶發性因素,預期將提前或延後發布者,應於實際發布
          日期或原訂發布日期之五個工作日以前,預告變更訊息並修正
          時間表。
  (二)涉及統計定義、方法、發布時效與週期等重要事項變更者,應於
        發布日期前一至三個月預告變更訊息,並修正資料背景說明及時
        間表。

八、中央主計機關得就各機關應發布之統計資料項目擇要列管;列管項目
    之時間表、資料背景說明與其涉及第七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等變
    更,應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列管項目之資料編製與發布機關,於資料發布前,不得公開揭露或暗
    示統計結果相關訊息。
    非列管項目之資料發布作業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或地
    方政府主計機關自行管理。

九、各機關已發布之統計資料如須修正者,應將修正資料發布,並註明其
    修正原因。
    前項修正之統計資料,如屬列管項目,應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但已
    依第六點及第八點第一項規定辦理預告作業者除外。

十、中央主計機關得就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情形,作為考核各機關主辦統
    計人員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