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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統計資料發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制定依據
1.
統計法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現行法規)
第十六條(統計資料之項目發布訊息)
各機關發布之統計資料,應以其主管業務範圍有關者為限。 各機關應預告統計資料項目發布訊息,除有重大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 其相關規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