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各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有關九十一年度
各類半年結算報告之編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
理。
二、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本位幣為準。
三、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具備書表,應依本注意事項附錄壹之規定說明編
製,不得缺漏。
四、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
封底、目錄及總說明,並依照本注意事項所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於封
面加蓋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機關印信,並依規定分送有關
機關。
貳、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部分
五、縣(市)政府應依各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編成縣(
市)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並將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執行結算表附錄於總
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後;鄉(鎮、市)公所應依附錄所定編製成總預算
半年結算報告。
六、總說明應將總預算執行概況依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機關別分別說明,若
收支執行數未達分配預算數百分之八十者,應簡要說明其主要原因暨相
關因應改善措施。
七、歲入(出)結算表科目名稱,應按照核定總預算科目順序編列。
八、凡追加減預算已完成法定程序者及動支各項預備金、動支統籌科目致
使原預算數發生變動者,其數額應編入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預算增減數
欄。
九、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及非營業
部分)彙編綜計表,加具總說明,隨同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底以
前分送各該管審計室及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綜計表與總預算
半年結算報告應同時編送,不可分別遞送)。鄉(鎮、市)總預算半年
結算報告及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含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彙編
綜計表亦應於八月底以前分送代表會、該管審計室及縣政府。
參、單位預算半年結算部分
十、各機關應依附錄所定書表編製成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書表規格與
各縣市單位預算會計月報紙張大小一致),於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分別
送達縣(市)政府及該管審計室查核。
十一、總說明應就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概況、預算及計畫執行落後原因及因
應改善措施分別說明之。
十二、各機關半年結算報告中,預算數應含原法定預算數、動支第一預備
金、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統籌科目數、追加(減)預算數及流
用數;分配數應依核定之分配數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預算者,應依修
改後之分配預算數,另辦理經費流用者,應作分配預算數調整;執行
數應以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已收得之歲入款項或已支撥之歲出款項列之
。
肆、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部分
十三、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二部分
。並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整理記錄編製之。
十四、各基金應依附錄所定書表編製成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書表
規格與各縣市及鄉鎮市附屬單位預算會計月報紙張大小一致),於七
月二十五日以前,分別送達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該管
審計室查核。
十五、摘要說明應就有關損益(業務收支)情形概要說明,如實際數與分
配預算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說明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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