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 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一、本條新增。 二、為在會計年度進行中定期且確實監督行政機關預算執行與審核情況 ,免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的虛應審議情事,故除了每年度總決算審核 外,特新增半年結算之查核報告,並送立法院審議。
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