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決算法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
  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在會計年度進行中定期且確實監督行政機關預算執行與審核情況
      ,免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的虛應審議情事,故除了每年度總決算審核
      外,特新增半年結算之查核報告,並送立法院審議。
  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