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各主管機關規劃中程計畫與概算編審作業應行辦理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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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構完整而嚴密之計畫與預算作業體系,並使相關法規能互相切合
    ,請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
    編製辦法相關規定,分別就所主管法規,包括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
    作業實施要點、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科
    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
    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等加以檢討,視必要
    情形予以配合修正。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本
點原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已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由「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請國發會及國科會參酌國家發展計畫、政府未來整體施政重點、各主
    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重點需求、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訂定之中程
    資源分配方針及各項延續性計畫以往年度實際執行成效等,分別訂定
    對各機關屬於公共建設、科技發展與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編報指導原
    則,其內容應包括各主管機關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類計畫可編
    報之上限或額度、編報原則與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
    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各項重大計畫之擬編及先期審議作業之送審
    程序等。
〔立法理由〕
本點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規定
第一點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各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常
    設屬任務編組之計畫與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由首長或副首長
    為召集人,成員包括一級單位主管及其所屬機關首長,就中程資源分
    配方針,國發會與國科會訂定之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計畫編報指導原則,檢討修正主管範圍之中程施政計畫,並函送國發
    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通過後,作為研提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依據。
〔立法理由〕
本點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規定
第一點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各機關應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本零基預算精神,全面檢討現有施政
    計畫及資源之使用效益,俾可騰出額度容納新興政事所需,又凡經列
    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計畫,均應列明優先順序,並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
    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擬編及送審。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五、凡經列入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之中長程個案計畫,依中央政府
    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送審前,應先提報各主管機關
    計畫與概、預算編審統合協調組織,就計畫內容及經費核實審查,所
    需經費並應儘先於本院核定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檢討容納。又跨年期
    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關依事實
    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概(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
    、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
    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概(預)算書之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表達
    ,以供立法院審議參考,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
    序。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六、本院所屬各主管機關以外之主管機關部分,包括總統府、立法院、司
    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主管,請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相
    關規定自行訂定通盤性之中程施政計畫,並送本院備查。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七、為期政府中長程整體施政重點及建設,與財政負擔能力密切配合,並
    避免計畫需求之過度擴張,以健全政府財政及達成中程計畫預算作業
    制度之預期效益,各主管機關均應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與國發會及國
    科會所定屬於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編報指導原
    則,嚴格控制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編報數額,除配合新增法律規定、額
    外覓有特定收入來源,或屬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
    劃作業經費外,均不得超出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規範之上限範圍,否
    則各先期作業審議機關得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本點所定「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理由同修正規定
第一點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