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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公營事業機關對材料管理部門,應按其工作實際需要,核定編製名額, 並就事務性質,分別明定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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