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公營事業機關對材料管理部門,應按其工作實際需要,核定編製名額,
  並就事務性質,分別明定職掌。

  公營事業機關之材料管理部門與其他各部門間之權責,應予明確劃分,
  並求密切配合。

  公營事業機關對有關材料管理之每一職位,均應編訂職;務說明書,列
  舉職位名稱,派用人員之資階,職掌事項之權限與責任,及工作說明。

  公營事業機關對於中下級材料管理人員,應在不影響工作進展之原則下
  ,使各人員互調職位輪流見習,並視業務需要情形,及人員學職與工作
  能力,亦得設班分別予以專責訓練,以求發揮專長。

  材料預算分為用料預算及購料預算。

  用料預算應分別營業支出及資本支出,由生產部門根據年度業務計畫編
  製,送由主(會)計部門彙核辦理。

  購料預算(格式一)應根據用料預算,參照存量基準,並預計上年度期
  末存量與已購未到數量,估計本年度內應購材料數量,由辦理料帳人員
  會同材料管理部門編製之。

  材料管理部門應會同用料部門,依據核定之購料預算,就其需要,並顧
  及本機關之財力,編製購料預算分期實施表。

  用料預算應按期執行,各期或各項目間,不得互相流用。但遇施工作計
  畫變更時,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材料耗用量如超過製造(工作或工程)通知單之所定,得由用料部門詳
  述原因,申請追加,報經各該機關首長核准。

  公營事業機關設有稽核部門者,應經常派員稽查用料情形,至未設稽核
  部門者,應由主(會)計及材料管理部門會同辦理之。

  前條稽查人員如發現用料部門有浪費材料情事,應即陳報各該機關首長
  分別予以糾正或飭令賠償或予行政處分。

  公營事業機關得於購料預算內提撥購料週轉金,以充零星購料之用。

  購料週轉金支付至相當數額時,檢據報請主(會)計部門撥足原額。

  凡材料之收發或盤盈盤虧,應依據其有關憑證,計價入帳。舊料與廢料
  ,均應分別記帳。

  材料之帳頁,應詳細註明各該種材料之儲存位置與存量基準。

  購入材料之成本,包括材料之原價、關稅、及驗收入庫前所付之一切運
  雜費用。

  前條所稱之運雜費用,包括舟、車、航空運費、包裝費、裝卸費、臨時
  搬運工資、碼頭倉租、保險費、稅捐簽證費、公證費、檢驗費、押匯佣
  金、委託代辦手續費等。

  材料入庫時其運雜費用尚未確定者,應按材料數量、價值、稅率、運輸
  里程及運輸方式予以估算計入料價,俟後再按實際費用予以調整。

  凡以外幣計算之材料原價及運雜費用,應按結匯價格折合。

  換入、借入、撥入、或受贈材料之登帳價值,應依照購入材料計價辦法
  辦理。如不能預知原價時,應參照材料來源,最近購價,新舊程度、完
  整情形等因素,估價入帳。

  經領用後再行退回之材料,應視新舊程度,完整情形,按照原領用價值
  或參酌原價估價入帳。

  廢料繳庫,應按其殘餘價值或估價入帳。

  自修或自製之材料,按照修製成本入帳。

  發用材料價值之計算方法,由各該事業機關就法令規定辦法自行劃一採
  用。

  材料、憑證、簿籍及報告之格式與編製,除本準則已有規定外,悉依各
  該事業會計制度之所定。

  公營事業機關應參照左列各項目,訂定各種常用材料之存量基準,切實
  實行存量控制。
  一、材料預算。
  二、財務情形。
  三、耗用紀錄。
  四、購料方式。
  五、運輸情形。
  六、檢驗時間。
  七、材料性質。
  八、材料來源。
  九、材料價格。
  十、市場情況。
  十一、倉儲容量。
  十二、材料需求。
  十三、備購時間。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部門每年至少應將材料全部盤存一次,並注意其
  是否與帳面結存數量相符,盤存時並由機關首長派員監盤。

  盤存後如有盈虧,應由經辦部門,填具盤存盈虧報告表,報經各該事業
  機關首長核准後調整之。

第二章  採購、檢驗
  國內材料之供應來源及其規範,應向各業公會調查或派員實地調查,距
  離較遠處者,可委託同業機關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國外材料之供應來源及其規範之調查,應以各國產品目錄,有關機關之
  資料,過去採購及使用紀錄為依據,並可委託駐外使館、外國顧問工程
  師,或有關機關辦理之。

  調查國內外材料之市價,應以報紙行情,同業公會牌價,過去採購紀錄
  ,市場行情,各著名工廠廠價為根據,並得以詢價單或電報,向各廠商
  詢價,均予設卡登記。

  材料調查應儘量索取各項樣品,圖解或說明書,對樣品之規範有疑義時
  ,應予檢驗鑑定之。

  凡材料具有左列情形者,應依照前述各種方式,分向有關方面調查,以
  供選用。
  一、規範相同,或規範不盡相同可資代用者。
  二、國產品可資代替國外出品者。
  三、新產品可資以代用者。

  國內外廠商之信用調查,應參考各國徵信錄,及過去交易紀錄,並得委
  託銀行,各業公會,及各有關機關辦理之。

  公營事業機關應就所需材料登報公告,徵求國內承辦廠商登記,由各廠
  商填送承辦材料廠商登記表,經審查合格後登記之,並隨時辦理複查。

  一次採購之材料,其總值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均以採招標方式辦理
  為原則,招標時,應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及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
  告五日以上,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須有三家以上之廠商投標,
  方得開標。

  招標採購之材料,其規範及手續等事項未能在公告內備載者,應印發投
  標須知,於廠商領取標單時發給之,投標須知所列各項條款必須審慎考
  慮,硬性規定,嚴格執行。

  招標採購之材料,如需事先檢驗樣品者,應照左列各款辦理:
  一、由採購部門向報價或投標廠商索取樣品(樣品須具商標,必要時索
      取檢驗證明書並分別登記)。
  二、樣品至少應索取二份,經雙方有關人員簽章後,以一份送驗,其餘
      封存留備複驗及驗收時比對之用。
  三、送驗之樣品,應儘可能將廠商商標或標記設法除去,另行分別秘密
      編號連同樣品送驗單送交有關部門或檢驗機構,予以檢驗,採購部
      門不得自行檢定。
  四、樣品檢驗結果應嚴予保密,由檢驗部門密封妥送採購部門,於投標
      截止後,方得啟封宣佈。
  五、樣品經檢驗後,其原有形質或性能,未曾改變者,應退還原廠商,
      其確有留存之必要者,須照價償付貨款。

  招標採購材料以通信投標為原則,投標廠商應於限期前,將標單及有關
  規定文件密封投郵寄達指定地點,非採通信投標者,應設置標箱,須先
  封鎖,投標廠商應於規定時間前,繳訖押標金,並將標單密封投入標箱
  ,逾時不得投標。開標時,材料管理部門應會同審計機關及有關部門開
  箱拆封逐單簽章,並造具標價比價表,以便決標。

  招標採購之材料,應由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根據調查
  所得可靠資料,預估底價,在開標當日,於距開標最短之時間內,會同
  審計機關監視人員,根據最新資料,共同審議決定之。如有採購項目過
  多,或係訂製之材料,應將預估底價事先密送審計機關。

  材料之決標,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審計法施
  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辦理。

  決標後,應即簽訂合約(格式二)或類似文件。如合約須具有保證人者
  ,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派員對保,並將副本連同開標記錄底價抄件備文送
  審計機關備查。合約或類似文件副本,並應分送各該事業機關之主(會
  )計、及主辦出納部門。

  凡一次採購相同之材料,並總值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得以比價方式辦
  理之。

  採購料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額
  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二、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
      而採購標價超過預估底價,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
      價,無法應急者。
  四、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
      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
      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比價採購材料,應在本機關門首張貼公告三日以上。公告內容應標明材
  料名稱、規範、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付款辦法及報價截止時間
  ,並得在當地報紙刊登小型廣告,必要時得改以書面通知廠商報價。

  凡公告比價採購之案件,應規定期限由報價廠商用規定之報價單,於期
  前密封投郵或投入指定之標箱,並依規定繳交押標金。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
  ,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決定承辦廠商。其
  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於報價期限屆滿後,由材料管理部門定期開箱啟
  封,逐單簽章,並造具比價比較表,以報價最低者得標為原則。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經決定後,應簽訂合約或類似
  文件。其對保報備及通知手續,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之。其未達稽
  察一定金額者需否簽約,得由各機關自行酌定。

  凡未達稽察一定金額之比價採購案件,屢經公告無人報價或因急用不及
  公告或書面通知報價者,得由材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議價採購之。

  採購材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議價方式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
  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
      相同之規範可資比較者。
  二、採購之材料,係屬專利品,或獨家製造,或國內試驗製造,或原廠
      牌之配件,不能以他項材料替代者。
  三、經連續辦理公告招標或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
  四、各機關相互間或各機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間買賣或交換物資、
      原料及器材者。
  五、一次所需材料,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
      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七、屬於引進國外特殊科技在國內製造之產品,不能以招標、比價方式
      辦理,經行政院核准者。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
  ,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未達稽察一定金額
  者,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之。議價係依成本加利潤之條
  件訂定合約者,如經審計機關查核,發現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成本不實
  ,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於接獲審計機關通知,應向原承攬廠商追回其
  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經決定後,應簽訂合約或類似
  文件,其對保報備及通知手續,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之。其未達稽
  察一定金額者需否簽約,得由各機關自行酌定。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議價採購案件,因需用迫切,如議價不成勢將
  引起嚴重影響者,得列舉理由,經上級機關核准價格,並徵得審計機關
  同意後逕行購買之。

  經常所需與生產直接有關之材料,如數量龐大,市場供應分散,不能在
  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如數購到者,經縝密計算成本及合法利潤,規定價格
  陳准上級機關商准審計機關同意後收購之。並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辦理必要手續。

  零星材料需用甚急者,各該事業機關可在稽察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內自
  定限額,由材料管理部門進行採購之。

  材料之驗收,應依照所訂合約辦理,如因天災或重大事故急需用料時,
  其品質檢驗得由驗收主管單位擇項辦理。

  材料之驗收以隨到隨辦為原則,必要時得另行約定日期辦理之。

  材料於訂購時訂明分批交貨者,應分批驗收之。

  交到之材料,僅有部分檢驗合格者,其合格部分得先行收料。

  每宗材料,其訂購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
  視,如遇緊急需用時,得視個案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
  意後,自行辦理,彙總報備。

  材料管理部門,如無專設之檢驗組織者,應依左列原則指派檢驗人員辦
  理之。
  一、專用材料,品質之檢驗得由材料管理部門事先洽請用料部門指派之
      。
  二、普通材料,品質之檢驗由材料管理部門指派之。

  材料之品質或規範,須加以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者,應由驗料人會同監
  驗人及交貨人,選取樣品,送檢驗機構試驗之,經分析或試驗結果合於
  規定時,始予收料。

  每宗材料數量過鉅或性質特殊,未便逐件檢驗者,應就交貨數量及材料
  之均勻性酌予抽驗之。

  交貨數量與訂購數量不符時,其差額在約定之增減限度以內者,應予驗
  收。

  材料經檢驗結果,如品質與約定之規範或樣品不符時,應不予收料,並
  由採購部門通知承商更換,如有短交不足或到期仍未補換者,應予催交
  。

  材料品質規範雖不盡符,但勉可使用,且因急需,不便等候更換者,得
  由材料使用單位、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酌予核減價格,報請單位主管
  核准後驗收。但如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辦
  理。

  國外購置之材料,如於訂購時規定以公證之數量及品質為準者,應照約
  定辦理,如有不符得照實收之材料列帳,並由材料管理部門,查明其差
  額之原因,為溢收或短收之報告,必要時應由各該事業機關陳報上級機
  關及通知審計機關。

  經檢驗不合格之材料,應即通知承商限期移去,逾期不移者,收料部門
  不負保管之責。

  交貨日期以確實送達約定地點之日期為準,如有檢驗不合格須掉換者,
  其掉換部分,則以最後掉換補送到達之日期為交貨日期。

  材料經驗收後,應就驗收結果,填具材料驗收報告(格式三),檢附有
  關憑證分送採購部門、料帳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材料在未經辦妥檢驗手續前,祗視作寄存,暫代保管,不得收料,並禁
  止先予發用。

  採購材料須自行提運者,應由經辦提運人員,在規定提料日期以內辦理
  公證或會同驗收人員及監驗人員前往交貨地點驗收,檢驗合格後再行提
  運。

  調撥及退回之材料,應按其新舊程度及完整情形分別驗收之。

  採購材料應視其風險情形,辦理必要之保險。

第三章  收發、儲運
  所有材料,不論購入、撥入、借入、借出之收回,因交換之收入、退回
  、自製或自修,均應經檢驗後始得收料(格式四)。

  購入材料,應憑材料驗收報告收料。

  經核准交換之材料,應分別按出售及購入材料手續辦理。

  用料部門所領材料,因不適用而剔退,或遇工程及製成品完成後尚有剩
  餘時,均應填製退料單,並註明材料之品名、規範、數量、使用單位等
  辦理退料。

  退回之材料、如尚未經使用,且尚未失去原性能及規範者,照新料收料
  。

  退回之材料,曾經使用或係資產拆卸之零件,已局部改變其性能,而不
  能再用於原定用途或減低價值者,應由退料部門估定新舊程度,退交材
  料管理部門,如材料管理部門對於所估新舊程度有異議而不能互洽決定
  時,得提請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另行派員鑑定之。

  退回之材料,確屬全部或大部分變質無可利用者,應由退料部門敘明理
  由,依規定退交材料管理部門處理之。

  收發材料,應即更新料帳。

  用料部門請領材料必須根據用料預算,及實際需要,填製領料單(格式
  五)向材料管理部門領料。

  領料單以一料一單為原則。

  材料管理部門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各項填列實發數量辦理
  發料,如事後發現撥發材料之編號名稱、規範、單位、數量或單價等有
  錯誤時,應由發料部門填製材料更正通知單,送經材料管理部門主管核
  准分送更正之。

  凡因換新而領用材料時,以隨繳舊料為原則。

  撥發材料應填製發料單。(格式六)

  經核准讓售之材料,應憑核准根據填製讓售憑證發料。

  運輸材料,應視其價值及運輸情形決定須否押運或保險。

  提運進口之材料,應由採購部門檢齊各項提貨憑證,送由運輸部門辦理
  報關、驗關、付稅、公證、出倉、運送等事項。

  提運進口之材料如發現損耗,應取具證明填具材料損耗報告表分送有關
  部門,除由於自然發生者外,應由採購部門辦理索賠手續,其無法索賠
  或索賠無著時,得視實際情形,報經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或上級機關核
  准以運輸損耗列銷。

  材料在運輸途中,由於自然損耗,收發磅差或人力不可抗拒之意外損失
  者,得由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准列銷。

  材料之委託交運,應簽訂合約,明定運送及裝卸方式、交貨地點及時間
  、費用、及損耗賠償等事項。

  交運材料須加包裝者,應視其性能、形態、重量、數量及運輸情形,由
  發料部門妥為辦理。

  倉庫建築,應配合事業計畫,選定交通便利,地勢乾燥,環境適宜之地
  點。

  倉庫應視需要,順序編號,其內部並應劃分為若干存儲單位,製定顯明
  標誌。

  材料存儲,應充分利用有效空間,並應根據其類別、體積、價值、數量
  、及收發情形,分別決定存儲方式及位置。

  材料有忌熱、忌光、易燃、自燃、揮發、侵蝕等特性者,應分別予以專
  庫存儲。危險品倉庫,應與普通倉庫隔絕。

  材料存儲,應適時檢查,其易於破損、變質、蝕、發霉、感光、燃燒
  、爆炸、及蟲蛀、鼠齧者,均應妥慎防護保養。

  倉庫內部應絕對禁止火,並定期檢查消防設備及電線絕緣是否良好。

  倉庫應謹嚴門禁,並派值守人員晝夜巡查守衛。

  倉庫應配備足夠使用之手工具,度量衡用具,搬運工具,包裝材料,及
  防腐防所用材料。

  倉庫所存每種材料,均應切實紀錄並入帳,並視需要,另設材料識別卡
  。如所存之材料具有危險性,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警語,以防止意外發生
  。

第四章  呆廢料處理
  公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特性研訂事前防止之措施,以謀減少呆廢料之產
  生。請購時,應配合分類控制方法與程序,並先查明有無可替代之呆料
  。

  經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定之呆料、廢料,應另行存儲並照利用、出售、
  交換、贈送等最有利之方式處理。

  無法依前條方式處理之廢料,得由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准銷毀,並予派
  員監辦後銷帳,必要時並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呆殘廢料之利用,應視其規範性能,洽商用料部門設計領用。

  呆廢料之出售,除讓售公營事業者外,以標售為原則,並應視實際情形
  ,訂定底價,其底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

  呆廢料之交換,以議價為原則,其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並應通知審
  計機關派員監視。

第五章  分類、編號
  材料之分類編號,採用數目字延展式多級制,其分類與編號由各事業機
  關依材料特性自行訂定之。

  材料名稱、規範等說明文字,應力求簡明通用。

  外文料名之中文譯名,應以採用能音意兼表者為原則。

  國外採購材料或銷售產品時,得採用交易對象所在地區之習用單位。

  可用數種單位計量之同一材料,應規定採用一種單位。

  材料單位換算係數其位數之採用,應視實際所需精確程度而定,但至少
  應達擬換算數量之有效位數。

  材料規範,應根據有關之左列各項條件,及材料之實際使用情形明確釐
  訂。
  一、原料品質。
  二、製造程序。
  三、化學成分。
  四、物理性質。
  五、檢驗方法。
  六、形狀尺寸及公差。
  七、其他特殊條件。

  材料規範,應參考「中國國家標準(CNS) 」,及與我國有貿易關係國家
  之通用標準規範(ASTM.JIS.BS.DIN等) 釐定之,以便採購時適合市場實
  際情形。

  材料規範,得以製造廠家之出品編號或專用標誌代之。

  材料規範,如無詳列之必要時,得擇其表示主要特性之條件,作為說明
  代替。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