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無法依前條方式處理之廢料,得由各該事業機關首長核准銷毀,並予派
  員監辦後銷帳,必要時並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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