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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前條所稱之運雜費用,包括舟、車、航空運費、包裝費、裝卸費、臨時 搬運工資、碼頭倉租、保險費、稅捐簽證費、公證費、檢驗費、押匯佣 金、委託代辦手續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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