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決標後,應即簽訂合約(格式二)或類似文件。如合約須具有保證人者
  ,應由材料管理部門派員對保,並將副本連同開標記錄底價抄件備文送
  審計機關備查。合約或類似文件副本,並應分送各該事業機關之主(會
  )計、及主辦出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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