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料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稽察一定金額
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
一、採購之材料,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二、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
而採購標價超過預估底價,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三、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
價,無法應急者。
四、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
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因技術要求或應保守秘密,或因政府政策需要,不能公告招標經各
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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