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預估底價
  ,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及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決定承辦廠商。其
  未達稽察一定金額者,於報價期限屆滿後,由材料管理部門定期開箱啟
  封,逐單簽章,並造具比價比較表,以報價最低者得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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