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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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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凡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之比價採購案件,經決定後,應簽訂合約或類似 文件。其對保報備及通知手續,應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之。其未達稽 察一定金額者需否簽約,得由各機關自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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