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經常所需與生產直接有關之材料,如數量龐大,市場供應分散,不能在
  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如數購到者,經縝密計算成本及合法利潤,規定價格
  陳准上級機關商准審計機關同意後收購之。並參照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辦理必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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