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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六十一條
每宗材料,其訂購總價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 視,如遇緊急需用時,得視個案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徵審計機關同 意後,自行辦理,彙總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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