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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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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材料品質規範雖不盡符,但勉可使用,且因急需,不便等候更換者,得 由材料使用單位、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酌予核減價格,報請單位主管 核准後驗收。但如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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