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材料品質規範雖不盡符,但勉可使用,且因急需,不便等候更換者,得
  由材料使用單位、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酌予核減價格,報請單位主管
  核准後驗收。但如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函徵審計機關同意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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