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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六條
所有材料,不論購入、撥入、借入、借出之收回,因交換之收入、退回 、自製或自修,均應經檢驗後始得收料(格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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