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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二條
退回之材料,確屬全部或大部分變質無可利用者,應由退料部門敘明理 由,依規定退交材料管理部門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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