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提運進口之材料,應由採購部門檢齊各項提貨憑證,送由運輸部門辦理
  報關、驗關、付稅、公證、出倉、運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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