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
    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指輸入資料錯誤、程式設
    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電腦故障。

三、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不影響貯存體資料之正確者,分別依
    下列規定更正之:
  (一)輸入資料錯誤者,由原製單人員更正傳票或其他表單,經部門權
        責人員核章後辦理更正。
  (二)程式設計錯誤者,由會計部門填寫更正程式通知單送程式維護部
        門或人員更正程式,並將更正內容記錄於維護文件上。程式應經
        測試無誤後始得正式作業。
  (三)電腦操作錯誤者,由操作部門或人員自行依正確之操作程序重新
        作業。
  (四)電腦故障者,由電腦管理部門或人員修護至正常狀態,並將修護
        情形詳載於電腦維護工作日誌後,由操作部門或人員依操作程序
        重新作業。
    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電腦故障,致輸入資料錯誤時,除分
    別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更正外,並由資料處理部門或人員
    根據原輸入資料憑證重新輸入或更正。

四、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影響貯存體資料之正確者,分別依下
    列規定更正之:
  (一)輸入資料錯誤者,由原製單人員更正傳票,經部門權責人員核章
        後辦理更正。
  (二)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或電腦故障者,除分別依第三點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更正外,並由會計部門以書面通知
        資料處理部門或人員,將貯存體之錯誤資料,恢復至更新前之狀
        況,其需要重新輸入資料者,準用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前項重新處理後產生之貯存體會計資料,應經會計及資料處理部門或
    人員分別核對無誤簽章後,併更正案之有關憑證歸檔備查。

五、本要點係一般性規定,各機關如因作上需要,得視實際情形,另行補
    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