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採用電子方式處
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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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指輸入資料錯誤、程式設
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電腦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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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不影響貯存體資料之正確者,分別依
下列規定更正之:
(一)輸入資料錯誤者,由原製單人員更正傳票或其他表單,經部門權
責人員核章後辦理更正。
(二)程式設計錯誤者,由會計部門填寫更正程式通知單送程式維護部
門或人員更正程式,並將更正內容記錄於維護文件上。程式應經
測試無誤後始得正式作業。
(三)電腦操作錯誤者,由操作部門或人員自行依正確之操作程序重新
作業。
(四)電腦故障者,由電腦管理部門或人員修護至正常狀態,並將修護
情形詳載於電腦維護工作日誌後,由操作部門或人員依操作程序
重新作業。
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電腦故障,致輸入資料錯誤時,除分
別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更正外,並由資料處理部門或人員
根據原輸入資料憑證重新輸入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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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錯誤,影響貯存體資料之正確者,分別依下
列規定更正之:
(一)輸入資料錯誤者,由原製單人員更正傳票,經部門權責人員核章
後辦理更正。
(二)程式設計錯誤、電腦操作錯誤或電腦故障者,除分別依第三點第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更正外,並由會計部門以書面通知
資料處理部門或人員,將貯存體之錯誤資料,恢復至更新前之狀
況,其需要重新輸入資料者,準用第三點第一項規定。
前項重新處理後產生之貯存體會計資料,應經會計及資料處理部門或
人員分別核對無誤簽章後,併更正案之有關憑證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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