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6年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業調查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
  (一)統計法第 20 條及統計法施行細則第  44、 45 條規定。
  (二)行政院臺 77 財字第 4216 號函核頒之「中華民國統計發展中程
        計
        畫」。

二、調查目的:為瞭解當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經營概況有關事項及其經營
    意向,並建立基本統計資料。

三、調查用途:
  (一)提供政府釐訂經濟政策與經建計畫之用,以推動現代化服務業之
        發展,促進整體經濟之成長。
  (二)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基本統計資料,提供企業規劃、學術研究及國
        際間資料比較之參考應用。
  (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業者易於瞭解其在同行間所處環境,便利其改
        變企業結構,建全營運策略,以擴展其本身業務方向。

四、調查範圍:在臺灣地區從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並經核准登錄有案者
    為限。

五、調查對象:以「會計師事務所」為調查對象,如有設立分事務所者,
    所填資料應包括主事務所及所有分事務所之全部資料在內。

六、調查項目:
  (一)一般概況:名稱、主持人、地址、樣本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開業年月、組織型態、分事務所情形、使用土地建物面積、業
        務電子化程度與保險、赴大陸執業或成立管理顧問公司狀況。
  (二)從業人員年底人數及其從業身分、性別、教育程度及年齡。
  (三)全年各項收入、執行業務件數及委託人身分與所在地區情形。
  (四)全年各項支出及從業人員薪資所得。
  (五)運用資產價值及全年自有固定資產增加、變賣報廢及出租情形。
  (六)事務所經營之困難情形及未來經營策略。

七、調查表式:詳附件。

八、調查週期及資料時期:本調查每年辦理調查一次。
  (一)調查標準時期:
        1.靜態資料:以 96 年 12 月 31 日情況為準。
        2.動態資料:以 9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全年數字為準
          。
  (二)調查實施日期:自本(97)年 7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日止為期
        一個月。

九、調查名冊:依據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完整之會計師事
    務所名冊加以編訂。

十、調查方法:
  (一)本調查採用全查方式進行。
  (二)以網際網路問卷方式調查。

十一、審核方法:於問卷檔案加入自動勾稽檢核功能,受訪者於填妥問卷
      調查後,須經電腦檢核無誤後方可上傳,以確保調查結果之正確。

十二、資料處理及調查報告:以電腦進行資料轉檔及統計列表工作,調查
      報告於調查工作結束後 8  個月內編印完成。

十三、辦理機構:
    (一)主辦單位:
          金管會會計室:負責策劃協調、表件寄送、設計問項、調查資
          料之整理統計分析及調查報告之編撰工作。
    (二)協辦單位:
          1.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負責問卷試填、調查及催表等相關工作
            。
          2.金管會資訊管理處:負責調查程式系統之諮詢、指導及硬體
            設備的提供。
          3.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負責提供完整之調查名冊
            ,協助調查宣導工作。

十四、經費預算:本調查所需經費由金管會會計室按年編列,於金融監督
      管理基金預算「金融資訊公開計畫」項下支應。

十五、附則:本調查實施計畫簽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