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人口及住宅普查方案」第21點,以及本普查實施計畫第51點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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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目的:為激勵各級普查組織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團隊
合作精神,切實推動普查業務,掌握調查進度,俾順利達成調查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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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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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事項:
(一)普查業務之策劃與行政作業之推動、普查人員訓練之籌備與執行
。
(二)普查人員之遴派與工作調配。
(三)普查宣導工作之推展。
(四)普查工作之協調、督導與進度控制。
(五)普查表件之管理、轉發與彙送作業。
(六)普查對象完整性之掌握與回表率。
(七)普查資料之審核與品質控制。
(八)普查經費之處理與核銷事項。
(九)其他應予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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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之考核,由本處逕依其工作績效評分
結果核定之。
(二)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之考
核,分別由各該上級普查處初核評分後,彙報本處複核評分,並
依工作績效評分結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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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績效評分:各級普查組織之工作績效評分,依據行政作業績效(
含督導員、講師評分)、普查對象完整性、普查資料確實性與工作量
權數等 4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25%(行政院主計處評分(
如附表1)×20%+督導員評分(如附表2)× 3%+講師評分(
如附表3)×2%)+普查對象完整性評分×20%+普查資料確實
性評分×45%+工作量權數×10%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如附表 4)×25%+普查對
象完整性評分×20%+普查資料確實性評分×45%+工作量權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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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種類: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按縣市普查人數之多寡,分為3 級,
普查人數在20萬人以上者為第1級;11萬人至未滿20萬人者為第2
級;未滿11萬人者為第 3級(得視實際普查人數調整級距),各
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果排定名次:
1.各級普查處取前5名,分別頒給特優、優等獎牌1座,另發給獎
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 │特優(│優等第 1│優等第 2│優等第 3│
│考 評 名 次│ │名(1 名│名(1 名│名(2 名│
│ │1 名)│) │) │) │
├───────┼───┼────┼────┼────┤
│第 1 級普查處│25 │22 │19 │16 │
├───────┼───┼────┼────┼────┤
│第 2 級普查處│21 │18 │15 │12 │
├───────┼───┼────┼────┼────┤
│第 3 級普查處│18 │15 │12 │10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除頒給優等獎牌一座外,若表現優良總評分為
85分以上者,第1至3級分別發給獎金5萬元、3萬元、 2萬元。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按鄉
鎮市區普查人數之多寡,分為6級,普查人數在 1萬9,000人以上
者為第1級;1萬2,500人至未滿1萬9,000人者為第2級; 8,800人
至未滿1萬2,500人者為第3級;7,00 0人至未滿8,800人者為第 4
級;5,400人至未滿7,000人者為第5級;未滿5,400人者為第 6級
(得視實際普查人數調整級距)。各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
果排定名次:
1.各級普查所取前15名,分別頒給特優、優等獎牌 1座,另發給
獎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 │特優(│優等第 1│優等第 2│優等第 3│
│考 評 名 次│ │名(3 名│名(3 名│名(6 名│
│ │3 名)│) │) │) │
├───────┼───┼────┼────┼────┤
│第 1 級普查所│14 │11 │9 │7 │
├───────┼───┼────┼────┼────┤
│第 2 級普查所│11 │ 9 │7 │6 │
├───────┼───┼────┼────┼────┤
│第 3 級普查所│10 │ 8 │6 │5 │
├───────┼───┼────┼────┼────┤
│第 4 級普查所│ 9 │ 7 │5 │4 │
├───────┼───┼────┼────┼────┤
│第 5 級普查所│ 8 │ 6 │4 │3 │
├───────┼───┼────┼────┼────┤
│第 6 級普查所│ 6 │ 4 │3 │2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第1至3級之第16名至第25名,分別頒給獎牌
1座及獎金6千元,第4至6級之第16名至第25名,分別頒給獎牌
1座及獎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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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作業:
(一)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由各該管上級普查組織初核,各初核組織
對各受考組織均應分別填具考核表(如附表1、4) 1份,併同各
級工作人員之考核,於各該普查組織結束前層報本處。
(二)本處再依本要點第 6點之工作績效評分結果,依照「基本國勢調
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之規定,併同辦理各級工作人
員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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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定發布: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結果,由本處核定後發布,獲獎單位
之獎牌與獎金,由本處統一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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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按奉核定
之 100年度預算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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