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9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各級普查組織考核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人口及住宅普查方案」第21點,以及本普查實施計畫第51點之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考核目的:為激勵各級普查組織工作士氣,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團隊
    合作精神,切實推動普查業務,掌握調查進度,俾順利達成調查任務
    。

三、考核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

四、考核事項:
  (一)普查業務之策劃與行政作業之推動、普查人員訓練之籌備與執行
        。
  (二)普查人員之遴派與工作調配。
  (三)普查宣導工作之推展。
  (四)普查工作之協調、督導與進度控制。
  (五)普查表件之管理、轉發與彙送作業。
  (六)普查對象完整性之掌握與回表率。
  (七)普查資料之審核與品質控制。
  (八)普查經費之處理與核銷事項。
  (九)其他應予考核事項。

五、考核程序:
  (一)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之考核,由本處逕依其工作績效評分
        結果核定之。
  (二)各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之考
        核,分別由各該上級普查處初核評分後,彙報本處複核評分,並
        依工作績效評分結果核定之。

六、工作績效評分:各級普查組織之工作績效評分,依據行政作業績效(
    含督導員、講師評分)、普查對象完整性、普查資料確實性與工作量
    權數等 4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25%(行政院主計處評分(
        如附表1)×20%+督導員評分(如附表2)× 3%+講師評分(
        如附表3)×2%)+普查對象完整性評分×20%+普查資料確實
        性評分×45%+工作量權數×10%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
        工作績效評分=行政作業績效評分(如附表 4)×25%+普查對
        象完整性評分×20%+普查資料確實性評分×45%+工作量權數
        ×10%

七、獎勵種類:
  (一)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按縣市普查人數之多寡,分為3 級,
        普查人數在20萬人以上者為第1級;11萬人至未滿20萬人者為第2
        級;未滿11萬人者為第 3級(得視實際普查人數調整級距),各
        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果排定名次:
        1.各級普查處取前5名,分別頒給特優、優等獎牌1座,另發給獎
          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              │特優(│優等第 1│優等第 2│優等第 3│
        │考  評  名  次│      │名(1 名│名(1 名│名(2 名│
        │              │1 名)│)      │)      │)      │
        ├───────┼───┼────┼────┼────┤
        │第 1  級普查處│25    │22      │19      │16      │
        ├───────┼───┼────┼────┼────┤
        │第 2  級普查處│21    │18      │15      │12      │
        ├───────┼───┼────┼────┼────┤
        │第 3  級普查處│18    │15      │12      │10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除頒給優等獎牌一座外,若表現優良總評分為
          85分以上者,第1至3級分別發給獎金5萬元、3萬元、 2萬元。
  (二)直轄市、縣(市)普查處所屬各鄉(鎮、市、區)普查所:按鄉
        鎮市區普查人數之多寡,分為6級,普查人數在 1萬9,000人以上
        者為第1級;1萬2,500人至未滿1萬9,000人者為第2級; 8,800人
        至未滿1萬2,500人者為第3級;7,00 0人至未滿8,800人者為第 4
        級;5,400人至未滿7,000人者為第5級;未滿5,400人者為第 6級
        (得視實際普查人數調整級距)。各級均依其工作績效總評分結
        果排定名次:
        1.各級普查所取前15名,分別頒給特優、優等獎牌 1座,另發給
          獎金,其預定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
        │              │特優(│優等第 1│優等第 2│優等第 3│
        │考  評  名  次│      │名(3 名│名(3 名│名(6 名│
        │              │3 名)│)      │)      │)      │
        ├───────┼───┼────┼────┼────┤
        │第 1  級普查所│14    │11      │9       │7       │
        ├───────┼───┼────┼────┼────┤
        │第 2  級普查所│11    │ 9      │7       │6       │
        ├───────┼───┼────┼────┼────┤
        │第 3  級普查所│10    │ 8      │6       │5       │
        ├───────┼───┼────┼────┼────┤
        │第 4  級普查所│ 9    │ 7      │5       │4       │
        ├───────┼───┼────┼────┼────┤
        │第 5  級普查所│ 8    │ 6      │4       │3       │
        ├───────┼───┼────┼────┼────┤
        │第 6  級普查所│ 6    │ 4      │3       │2       │
        └───────┴───┴────┴────┴────┘
        2.各級之其餘名次,第1至3級之第16名至第25名,分別頒給獎牌
          1座及獎金6千元,第4至6級之第16名至第25名,分別頒給獎牌
          1座及獎金5千元。

八、考核作業:
  (一)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由各該管上級普查組織初核,各初核組織
        對各受考組織均應分別填具考核表(如附表1、4) 1份,併同各
        級工作人員之考核,於各該普查組織結束前層報本處。
  (二)本處再依本要點第 6點之工作績效評分結果,依照「基本國勢調
        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之規定,併同辦理各級工作人
        員之考核。

九、核定發布:各級普查組織之考核結果,由本處核定後發布,獲獎單位
    之獎牌與獎金,由本處統一頒發。

十、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並按奉核定
    之 100年度預算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