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工作考核:為激勵普查人員認真負責,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有效 推動普查業務,對各級普查組織及普查人員辦理普查工作之績效 ,應予適當考核、獎懲。其中普查人員之考核及獎懲,依行政院 核定之「基本國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辦理;普 查組織考核後之獎勵,採頒發獎金及獎牌方式辦理;其考核要點 ,由行政院主計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