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 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 三、改制後之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有必要繼續使用原中央通訊社股份 有限公司之國有財產,以利業務正常運作,但因受國有財產法等相 關法令的限制,中央社卻無法使用原中央社之國有財產,因此增列 第四條之一條文,以解決困境,俾有助於社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