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
  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
  三、改制後之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有必要繼續使用原中央通訊社股份
      有限公司之國有財產,以利業務正常運作,但因受國有財產法等相
      關法令的限制,中央社卻無法使用原中央社之國有財產,因此增列
      第四條之一條文,以解決困境,俾有助於社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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