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
  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
  ,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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