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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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保障人民權益,並落實
相關管理及考核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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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
責各該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資料及內容格式之審查
,並辦理機關配合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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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於所屬網站首頁連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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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報發行編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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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報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外,按日編印發行。電子版並於行
政院公報資訊網同步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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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報編輯依機關功能別分為以下八篇:
(一)綜合行政篇:主計、人事行政、大陸事務、國家發展、消費者
保護、性別平等及其他不屬於下列七篇之事項。
(二)內政篇:內政、海洋事務、原住民族、客家及選舉。
(三)外交國防法務篇:外交、國防、法務、僑務及退除役官兵輔導
。
(四)財政經濟篇:財政、經濟、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及金融監督管
理。
(五)教育科技文化篇:教育、故宮、科技及文化。
(六)交通建設篇:交通、公共工程、飛航安全及通訊傳播。
(七)農業環保篇:環境保護、原子能及農業。
(八)衛生勞動篇:衛生福利及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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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報刊登內容一覽表(如附件一),其主要事項如下:
(一)法規。
(二)行政規則。
(三)公告及送達。
(四)處分。
(五)特載:總統文告及院長談話(不定期出刊)。
(六)專載:院會院長提示、決定、決議事項(不定期出刊)。
(七)轉載:經總統公布之條約、法律、緊急命令(原則每星期五出
刊)。
(八)其他。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以附錄方式隨公報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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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報之發行,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提供免費電子版訂閱、瀏覽、查詢
及下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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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三)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
(四)依事實需要經報國發會核定者。
前項各款贈閱之數量,由國發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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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報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A4頁面、直
式橫書為原則;圖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析
度需達300dpi。
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送刊公報書函」,用公文電子交換方
式(公文電子交換需備之文件如附件二)傳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以下簡稱編印中心)。
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或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
要表」(如附件三),併同「送刊公報書函」,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
公報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
等應使用國發會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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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
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
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一時前,將「送刊公
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六十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
先預告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
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
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
係人意見之程序。
(6)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為使各界能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
預告六十日;惟因應緊急事件、重大政策或配合其他法規運作等特殊
情況,得另定較短預告時間之情形,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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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編印中心自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下載各機關之刊登資料,應逐筆登錄
「公報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並於完成詮釋資料(me
tadata)之建檔分析後,以電子郵件通知各機關專責人員於管理系
統所指定之期限內確認下列事項:
(一)刊登資料內容有錯誤時,應即通知編印中心取消刊登,並請
重新發文辦理刊登。
(二)確認公報出刊日期,同步辦理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發布作業。
(三)詮釋資料分析錯誤,應即通知編印中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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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報刊登內容中有關特載之總統文告與轉載之條約、法律、緊急命
令等資料之刊登及確認作業,由編印中心洽總統府公報發行單位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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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編印中心應於刊登資料收件日(上午十一時前)當日下午五時前,
完成公報發行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收文時間逾前項刊登資料
收件日上午十一時者,以次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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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已刊登公報之資料,由國發會保管一年,期滿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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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報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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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
下簡稱各部會),並依法規、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共三類
事項年刊登公報量,視刊登則數多寡,分二組辦理;分組則數依當
年度各機關刊登公報則數定之。刊登則數在四則以下者,不列入分
組名次評比。
前項刊登公報則數,包含該部會及其所屬機關刊登之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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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考核重點如下:
(一)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其發布日期與當期公
報出刊日期一致。
(二)各部會辦理刊登公報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三)提供完整正確「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
(四)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應符合第十點第二款第二目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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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標如下:
(一)各部會應就辦理刊登公報業務情形,填具考核資料提要表(
如附件五),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國發會。
(二)國發會依管理系統及各部會依前款規定函送之資料等辦理考
核。
(三)考核指標分為管理作業及刊登作業二項,其項目一覽表如附
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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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考核結果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4.經評定為第四名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二)第二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三)不列入分組名次評比機關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
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優異而未依前項規定獲獎之部會,由國發會函請各該部會
予專責人員及其主管酌情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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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考核結果經國發會簽報行政院核定後,函請各部會參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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