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日行政院院授發協字第1122002878號函修正發布第10 點,並自112年10月2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行政院院臺聞字第0970085013號函分行訂定發布全文 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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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92560113號函分行修正發布第 15點、第18點及第17點附件五、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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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資訊管理處院授發資字第1031501 496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8點、第9點、第14點、第15點、第17點至第 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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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 104150168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5點、第16點、第18點及第6點附件一 、第9點附件二、第17點附件五、附件六,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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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 1051500605號函修正發布第10 點及第17點附件五、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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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 1051501803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第18點及第17點附件五、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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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 1061502099號函修正發布第9 點附件三、第17點附件五、附件六,自106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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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 1071502181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及第6點附件一、第17點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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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 1081502004號函修正發布第 17點附件六,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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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 1101500726號函修正發布第9 點、第10點、第13點、第18點及第 9點附件二、附件三、第13點附件四、 第17點附件五、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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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1101502019號函修正發布第6 點附件一,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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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3年1月3日行政院院授發協字第1122002878號函修正發布第10 點,並自112年10月23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
訂定,配合法規修訂、公報考核結果及實際運作情形已進行十次修正。為
因應緊急事件、重大政策或配合其他法規運作等特殊情況,以及落實法規
命令訂定過程之透明化,並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院
臺規長字第一一二五0二一一二七號函,新增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
間得另定較短期間之理由,爰修正本要點第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
    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
            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一時前,將「送刊公
            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六十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
            先預告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
              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
              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
              係人意見之程序。
           (6)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為使各界能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
    預告六十日;惟因應緊急事件、重大政策或配合其他法規運作等特殊
    情況,得另定較短預告時間之情形,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