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
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
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一時前,將「送刊公
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六十日。但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
先預告者,得免預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定較短期間
,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1)為遵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決議、為維護公共利
益之必要、為避免發生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等相類之緊
急問題,有儘速施行之必要。
(2)法規內容係授予民眾利益或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
(3)單純文字修正。
(4)配合其他法規修正或廢止。
(5)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且已依法踐行諮商利害關
係人意見之程序。
(6)其他為配合重大政策經主管機關審認有必要之情形。
〔立法理由〕 一、為使各界能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
預告六十日;惟因應緊急事件、重大政策或配合其他法規運作等特殊
情況,得另定較短預告時間之情形,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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