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下列廣告應先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
    得證明文件,始得播送:
  (一)內容及商品名稱涉及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
        及醫療業務之廣告,均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農藥廣告應檢附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捐募廣告播送時應檢附經捐募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及捐募說明文
        件。
        文件中應載明捐募發起主體、捐募用途、方式、期間及預定捐募
        總額等必要事項。
  (四)預售房地產廣告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及建造公司
        設立登記之文件。成品屋房地產廣告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土
        地所有權狀及出售同意書。土地出售廣告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及
        出售同意書。其有容涉及售價或貸款額度者,另須檢附完整之房
        屋售價表或金額機構貸款之證明文件。
  (五)進口農產品廣告,應檢附海關檢疫之證明文件。
  (六)升學補習班廣告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
  (七)受益憑證(基金)廣告應檢附證券管理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
  (八)外國藝人團體來臺表演廣告,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及表
        演地點同意演出之證明文件。
  (九)電影片廣告應檢附電影片准演執照。
  (十)錄影節目帶廣告應檢附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
        明書。
  (十一)其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九條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之證明文件。
    前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其播送內容應與核准者
    相符。

三、廣告內容不得跨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足以損害或排斥其他商品
    、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四、廣播電視廣告使用他人影像、照片、圖形(案)、姓名或以其他方式
    影射他人,或利用他人創作之音樂、歌曲、發明或著作者,應依著作
    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時、鎖碼播送特定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