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 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修正第四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