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行政院臺院人政考字第 2005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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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5月10日行政院臺院人政考字第20029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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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0月19日行政院臺人政考字第 20070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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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344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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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9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6006341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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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7006394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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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900600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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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 1000045880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3 條第1款第4目、第4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5 條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本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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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 1020021496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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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40038247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7條、第16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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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30663號令修正發布第 11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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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一百
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全文,名稱並修正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
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配合災害防救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修正公布及因應地方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
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
    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
    修正相關條文所定災害類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及
    第十一條)
二、為使連江縣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
    正「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修正第
    四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
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修正第四
款。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
    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
    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
    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
    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
    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
    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
定,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發布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爰修正序文及第二款。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
          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
          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
          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
          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
          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
          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局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難以決
    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
    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
    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
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
    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
    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
    ,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
    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款,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