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
    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
    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
定,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發布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爰修正序文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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