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績效管理考評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升施
    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本計畫以總處一級單位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不含法規會及
    公關組)為績效評核對象,就整年度之團體工作目標達成結果,於年
    度終了時,綜合評核其績效。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績效目標項目應以各單位年度業務推動之重點及預期達成之成果為內
    容,並應依下列事項設定:
    (一)總處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暨其配合施政計畫所訂之策
          略績效目標及重要施政計畫項目。
    (二)各單位年度之重點工作。
    (三)臨時交辦重大案件或指示事項。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四、績效目標評核面向及其評核項目之配分標準如下:
    (一)業務面向之配分為八十五分。
          1.設定目標達成度配分為五十五分,各單位應就所訂績效目標
            項目,設定數項預定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得辦理完成之評核指
            標。
          2.績效目標項目與設定目標之挑戰度配分為三十分。
    (二)共同評核面向之配分為十五分,其評核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
          由總處定之。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五、為辦理績效之考核,總處設績效評核小組,由人事長、兩位副人事長
    及主任秘書組成,幕僚作業由綜合規劃處擔任,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核各單位年度績效目標項目。
    (二)參考各單位填寫之績效考評表,綜合評比各單位績效等第、分
          數。
    (三)建議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及比率。
〔立法理由〕
為明確界定績效評核小組權責並與第六點第五款第一目績效評定文字內容
相符,爰配合實務作業,新增第三款績效評核小組辦理事項之文字,餘酌
作文字修正。

六、考評作業之流程如下:
    (一)目標項目設定:
          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績效目標項目依總處績效考評表
          (以下簡稱績效考評表,詳如附表)格式送綜合規劃處彙陳人
          事長核定。人事長於核定前認有必要時,得由績效評核小組進
          行審核。
    (二)定期檢討:
          各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就前款核定之績效目標項目,依
          目標執行進度填寫績效考評表,必要時由政務副人事長邀集各
          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議。
    (三)目標項目與目標值調整:
          1.績效目標項目及設定之目標值,於執行成果彙整前,如有因
            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致無法執行或需調整者
            ,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簽奉人事長核定修正或刪除
            該項目,並會知綜合規劃處,惟調整情形列入該項目年終挑
            戰度評分之參據。
          2.就已完成之績效目標項目,得配合重要政策或長官指示,於
            年度中再研提新項目。
    (四)彙整期程:
          1.業務面向之績效目標項目達成情形,由綜合規劃處配合年度
            考績作業期程,彙請各單位填列績效考評表。
          2.共同評核面向各單位成績(一至十一月),由綜合規劃處配
            合年度考績作業期程,彙請權責單位評核之。
    (五)績效評定:
          1.綜合規劃處應彙總各單位業務面向及共同評核面向成績提總
            處績效評核小組會議,由該小組參酌定期檢討之結果,綜合
            評比年度績效等第、分數及建議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
            數及比率。
          2.績效等第分三等,績效評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九十
            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良,未滿九十分為良好。
          3.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以單位績效評核成績及單位
            受評人數為計算基準,依單位績效占總體績效之比率核算,
            原則採無條件捨去法,其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並應符合績效
            評定結果,並得由績效評核小組調整。績效成績獲前三名者
            ,得酌予增加考列甲等名額。
          4.前目考列甲等人數計算調整後,如尚有餘額,併入保留予人
            事長考列甲等名額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績效評核小組辦理事項之一為「審核各單位年
    度績效目標項目」,惟近年之年度績效目標設定均未交由績效評核小
    組進行審核,為符實際及簡化作業方式,爰增修第一款各單位年度績
    效目標項目核定前,必要時得由績效評核小組進行審核之文字。
二、目前實務作業上,各單位績效目標項目及目標值調整均需簽奉人事長
    核定,為符實際,將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整併後酌作文字修正。另
    為利綜合規劃處辦理年度評核得以掌握作業期程,爰明定如需調整項
    目或目標值,需簽奉核可之處理期限,以避免於接近年度終了辦理評
    核時始另案簽辦,致影響年度評核作業之進行。
三、原第五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略以,績效評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為特
    優,特優名額最多三名,而特優單位經試算得考列甲等人數餘數超過
    零點六者增給一人;依現行規定,獲評核為特優單位名額至多三名,
    惟實務作業上可能發生各單位評核分數高於九十五分以上超過三名之
    情形,為免增加作業困擾,爰刪除第五款第二目關於「其中特優名額
    最多三名」之文字。另考量績效評定結果與年終考績連結應具合理性
    ,並為產生實質激勵效果,修正第三目文字及新增績效成績名次獲前
    三名,得酌予增加考列甲等名額之規定;另第三目後段文字移列新增
    第四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七、第五點第三款及前點第五款關於績效評核小組建議之各單位考列甲等
    人數、比率,由綜合規劃處送人事室據以作為辦理各單位年終考績之
    參考。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因本總處各單位考績作業係屬人事室權責,綜合規劃處依績效評核小
    組評定之各單位建議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係送請人事室據以作為辦
    理年終考績之參考。又績效評核小組審核過程本應予保密,惟往年皆
    將上開審核結果再提本總處考績委員會報告,造成績效評核小組評核
    機制受到影響,亦衍生爭議,為符權責,爰新增本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