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強化績
效管理制度,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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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以本學院一級單位(以下簡稱各組室)為績效評核對象,就整
年度之團體工作目標達成結果,於年度終了時,綜合評核其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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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績效目標項目應以各組室年度業務推動之重點及預期達成之成果為內
容,並應依下列事項設定:
(一)人事總處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暨其配合施政計畫所訂
之策略績效目標及重要施政計畫項目(本學院部分)。
(二)各組室年度之重點工作。
(三)臨時交辦重大案件或指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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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目標評核面向及其評核項目之配分標準如下:
(一)業務面向之配分為八十五分。
1.設定目標達成度配分為五十五分,各組室應就所訂績效目標
項目,設定數項預定於當年十一月底前得辦理完成之評核指
標。
2.績效目標項目與設定目標之挑戰度配分為三十分。
(二)共同評核面向之配分為十五分,其評核項目、評分標準及配分
由本學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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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辦理績效之考核,本學院設績效評核小組,由院長及兩位副院長組
成,幕僚作業由人事室擔任。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核各組室年度績效目標項目。
(二)參考各組室填寫之績效考評表,綜合評比各組室績效等第及分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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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作業之流程如下:
(一)目標項目設定:
各組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績效目標項目依本學院績效考評
表(以下簡稱績效考評表,詳如附表)格式送人事室彙陳院長
核定。
(二)定期檢討:
各組室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就前款核定之績效目標項目,依
目標執行進度填寫績效考評表,必要時由副院長邀集各組室主
管及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議。
(三)目標項目與目標值調整:
1.績效目標項目,除依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外,
如有因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致無法執行者,
得簽奉院長核定修正或刪除該項目。
2.績效目標項目之目標值,可於年度中依業務執行情形彈性調
整,惟調整情形列入該項目年終挑戰度評分之參據;如係年
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則不得低於原報行政院核定之
目標值。
3.就已完成之績效目標項目,得配合重要政策或長官指示,於
年度中再研提新項目。
4.各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或目標值如有調整(含新增及刪除)者
,應同時會知人事室。
(四)績效評定:
1.業務面向之績效目標項目達成情形,各組室應於每年十二月
一日前彙填於績效考評表,共同評核面向之評核項目之權責
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分別彙整各組室一至十一月
之共同評核面向項目成績,送人事室彙提本學院績效評核小
組,由該小組參酌第二款定期檢討之結果,綜合評比年度績
效等第、分數及建議各組室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2.績效等第分三等,績效評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九十
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良,未滿九十分為良好;其中特優
名額最多三名。
3.各組室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以單位績效評核成績及單位
受評人數為計算基準,依單位績效占總體績效之比率核算,
原則採無條件捨去法,惟績效成績獲特優單位,如尚有考列
甲等餘額,併入保留予院長考列甲等名額辦理。
〔立法理由〕 一、鑑於本學院團體績效作業區分為二部分:一為陳報總處管考部分(不
含幕僚單位),由綜合規劃組主政;另一為依本學院績效管理考評計
畫,由學院內部自行管考部分(含幕僚單位),則由人事室主政,故
為利人事室掌握各單位最新之績效項目及目標值等相關基準,爰新增
本點第三款第四目規定。
二、另本學院設績效評核小組係由院長及兩位副院長組成,於每年底進行
本學院各單位績效評核時,並不侷限於以會議形式辦理,爰為維彈性
並符實況,爰本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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