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績效管理考評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人發人字第 110050008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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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六、考評作業之流程如下:
    (一)目標項目設定:
          各組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績效目標項目依本學院績效考評
          表(以下簡稱績效考評表,詳如附表)格式送人事室彙陳院長
          核定。
    (二)定期檢討:
          各組室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就前款核定之績效目標項目,依
          目標執行進度填寫績效考評表,必要時由副院長邀集各組室主
          管及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議。
    (三)目標項目與目標值調整:
          1.績效目標項目,除依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外,
            如有因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致無法執行者,
            得簽奉院長核定修正或刪除該項目。
          2.績效目標項目之目標值,可於年度中依業務執行情形彈性調
            整,惟調整情形列入該項目年終挑戰度評分之參據;如係年
            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則不得低於原報行政院核定之
            目標值。
          3.就已完成之績效目標項目,得配合重要政策或長官指示,於
            年度中再研提新項目。
          4.各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或目標值如有調整(含新增及刪除)者
            ,應同時會知人事室。
    (四)績效評定:
          1.業務面向之績效目標項目達成情形,各組室應於每年十二月
            一日前彙填於績效考評表,共同評核面向之評核項目之權責
            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分別彙整各組室一至十一月
            之共同評核面向項目成績,送人事室彙提本學院績效評核小
            組,由該小組參酌第二款定期檢討之結果,綜合評比年度績
            效等第、分數及建議各組室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2.績效等第分三等,績效評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九十
            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良,未滿九十分為良好;其中特優
            名額最多三名。
          3.各組室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以單位績效評核成績及單位
            受評人數為計算基準,依單位績效占總體績效之比率核算,
            原則採無條件捨去法,惟績效成績獲特優單位,如尚有考列
            甲等餘額,併入保留予院長考列甲等名額辦理。
〔立法理由〕
一、鑑於本學院團體績效作業區分為二部分:一為陳報總處管考部分(不
    含幕僚單位),由綜合規劃組主政;另一為依本學院績效管理考評計
    畫,由學院內部自行管考部分(含幕僚單位),則由人事室主政,故
    為利人事室掌握各單位最新之績效項目及目標值等相關基準,爰新增
    本點第三款第四目規定。
二、另本學院設績效評核小組係由院長及兩位副院長組成,於每年底進行
    本學院各單位績效評核時,並不侷限於以會議形式辦理,爰為維彈性
    並符實況,爰本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