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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共同事項
一、目的:為學習民營企業之經營理念與服務,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並
    藉由雙向交流研習,進而啟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中央主管人
    事機構(以下簡稱總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中高階公務人員學習民營企
    業之精神及創新作法。
二、辦理方式:
  (一)研習課程:由總處與民營企業共同規劃合辦研習課程,由總處及
        所屬人事機構相關業務主管、民營企業主管或相關學者講授課程
        ,互相瞭解研習單位之組織運作、業務特性、人員需求等。
  (二)實地參與:研習課程結束後,赴對方研習部門實地參與工作執行
        、研討、會議等實質相關業務內容,實地研習後並進行心得撰寫
        。
  (三)上開研習課程及實地參與二階段,得視實際需要合併規劃辦理。
三、權責分工:
  (一)總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研習人員之遴選作業由總處統籌,各業務單
        位將依其研習內容配合辦理。
  (二)民營企業部分依需求協商結果,由該企業負責協調安排。
四、需求協商:總處與民營企業應就研習需求調查結果(含擬前往之民營
    企業、選薦人員資料、研習主題、活動內容、研習期間),進行協商
    。
五、研習期間以二週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六、參與交流研習人員所獲得之機密文件,應依規定負責保密。
七、本計畫辦理之研習活動所需經費,分別由總處或民營企業支應。

貳、總處及所屬人事機構至民營企業研習部分
一、研習對象:由總處相關單位及所屬人事機構推薦薦任第九職等科長或
    秘書、視察級以上人員參加。
二、選員機制:
  (一)作業程序:
        1.推薦:由相關單位依規定推薦符合下列各目之科長或薦任秘書
          、視察級以上人員:
         (1)年齡在四十七歲以下(簡任人員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2)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
            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在任
            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3)最近三年未曾派赴民間企業見習。
        2.遴選:推薦人員分別由總處人事室及各該人事機構依規定辦理
          審查。
        3.核定:通過資格審查者,由總處主辦單位統籌簽報人事長核定
          。
  (二)錄取限制:被推薦人員同一年僅得參加一所民營企業研習。
三、研習人員應全程參與本計畫課程,非因公務或特殊原因,由所屬單位
    報經總處人事長同意者,不得放棄或不隨班受訓。
四、訓後義務:研習人員需於研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研習報告書,內
    容須含學習心得及對總處或所屬人事機構業務興革之建議。
五、建議機制:研習人員之建議事項,於簽報總處人事長核可後,分送總
    處業務單位及相關權責單位依行政程序處理。

參、民營企業至總處所屬人事機構研習部分
一、研習對象:由民營企業推薦相當層級人員參加。為避免訓練資源浪費
    ,被推薦人員於錄取後應全程參與,如未能全程參與者,請勿推薦。
二、建議機制:民營企業人員亦得對總處或所屬人事機構提出興革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