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
與查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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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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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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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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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
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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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依據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嘉獎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績效良好│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且有具體事證。 │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記功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因而查獲│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貪瀆不法案件,著有│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 │
│。 │ │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申誡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登錄不實│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且有具體事證。 │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記過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故意隱匿│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延宕或積壓不報,│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經查證屬實。 │ │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發生重大│ │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違法失職情事,致損│ │款 │
│害人民權益、國家利│ │ │
│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 │
├─────────┼───────┼──────────┤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一、其中情節重│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 大,致嚴重│ 十二條第三項 │
│重,經檢方起訴具體│ 損害政府或│二、公務員懲戒法第四│
│求刑者。 │ 公務人員聲│ 條、第十九條 │
│ │ 譽者,得辦│ │
│ │ 理一次記二│ │
│ │ 大過專案考│ │
│ │ 績免職。 │ │
│ │二、由主管長官│ │
│ │ 依規定移付│ │
│ │ 懲戒,並視│ │
│ │ 其情節輕重│ │
│ │ 決定是否予│ │
│ │ 以停職處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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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其相關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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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
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人員等與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
作業有關之獎懲處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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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獎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格式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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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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