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特依本署
組織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中醫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策劃改進發展中醫、中藥事項。
二、國內外中醫、中藥團體及學者專家之聯繫事項。
三、中藥、中藥典籍之研究及編修事項。
四、本署交辦研究事項。
|
本署置主任委員一人,承署長之命,綜理會務;委員八人至十四人,均
由署長就富有中醫、中藥學識者聘用之。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人員三至五人,均由主任委員就本署現有人
員中遴選簽報署長派兼之。
|
本會設中醫、中藥、鍼灸三組,兼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分別辦理有關業
務。
前項各組各置主任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遴選兼任;各組各置
研究委員二人至三人,鍼灸組得置五至七人,均由主任委員就著有聲望
之中醫中藥學者專家中遴選,提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署長聘用之。
|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研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事實需要依照規定
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署核定之。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